{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34号罪犯李赵楠,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赵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赵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赵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赵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赵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