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官法执字第2835号

张光伟与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赵坤元。被执行人张光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伟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本案的执行标的194585元及其利息、执行费2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光伟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