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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6号

张传林与王海滨、王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林,王海滨,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海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林与被执行人王海滨、王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胶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