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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92号

田某与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92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强

人民陪审员  黄同进

人民陪审员  杨 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