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727号
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毓根、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丰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晨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