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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406号

罪犯张锐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406号罪犯张锐锋,男,1982年10月25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松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锐锋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罚金53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为张锐锋减刑1年5个月、1年4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锐锋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锐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锐锋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