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8号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从逊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8号派胜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张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