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328号

杜延亮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延亮,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杜延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升,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延亮与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延亮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延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