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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435号

李作敏与汪雪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435号原告李作敏与被告汪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作敏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雪咪目前下落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汪雪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汪雪咪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李作敏借款本金4万元,应承担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4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