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24号原告尤亮芳,女,生于1958年11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西路*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11958********。被告余秒飞,男,生于1982年11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新村,系榆林市榆阳区第二十小学教师。身份证号:6127011982********。被告李巧丽,女,生于1984年9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新村,系榆林市星元图书楼职工。身份证号:6127011984********。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了原告尤亮芳与被告余秒飞、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施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