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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95号

杨锦与达县南外鑫江商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锦,达县南外鑫江商务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95号原告杨锦,男性,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县南外鑫江商务宾馆,住所达州市通达西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21030121-5。负责人袁代翠。本院在审理杨锦与达县南外鑫江商务宾馆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锦负担。

审判员  罗晓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符华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