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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459号

原告南京宝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宝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459号原告南京宝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宝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林河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XX太,总经理。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花园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负责人张海刚,经理。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花园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锐公司诉被告花园南京分公司、花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花园南京分公司、花园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锐公司撤回对被告花园南京分公司、花园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72元,减半收取60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636元,由原告宝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沙秀华

人民陪审员  邢克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玮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