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8月2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同日��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柏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被告人杜某某居住的达州市达川区某某宾馆交易。吸毒人员来到某某宾馆**房间与被告人杜某某进行交易,在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张某某处缴获冰毒疑���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0.45克。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杜某某所住的某某宾馆**房间内搜出冰毒疑似物1小包和麻古疑似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37克、0.06克。2015年8月3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0.82克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查获的0.06克麻古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刑事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柏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