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四字第73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兰,刘爱忠,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静国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被执行人刘爱忠。被执行人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大燕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翠敏。被执行人杨翠敏。被执行人静国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887号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爱忠、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静国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爱忠、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静国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爱忠、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静国东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桑泽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