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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56号

吉某某诉屈某某、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某某,屈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屈某某、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以二被告无法联系影响本案审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孙明治

代理

审判员  兰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央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