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某,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春,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曲某某,男。曾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3月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吉权,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2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曾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于1996年4月12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3月27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9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曲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曲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2014年5月,被告人单某某为垄断旅顺口区开发区中庚香海金鼎小区06地块的所有房屋吊装等业务,网罗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用曲某某伪造的“大连振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章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费用,垄断该小区的“吊装”、封闭阳台、砸墙、排渣等业务,曲某某交纳“承包费”之后单某某将该小区的“吊装”业务交由曲某某负责。之后,单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香海金鼎小区内对业主和外来装修人员采取殴打、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迫业主和装修人员接受服务。现已查实:1、2014年6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在建材市场购买了地板、扣板等装修材料运到夏月路75号楼下,并雇了4名力工准备将装修材料运到402室。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曲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某强行阻止力工上料,并让丁某某交给他们运料或者交给他们200元人民币才能运料,丁某某不同意,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丁某某报警,曲某某等人才同意运料。2、2014年6月末的一天下午,香海金鼎小区11号楼一楼的海洋装饰公司老板李某某带着自己的工人正准备给自家公司卸货时,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曲某某带人赶到现场,告知李某某该小区所有的卸货、吊装、砸墙的活都得找曲某某干,给自家店铺卸货也得找曲某某的人卸,并强行撵走李某某的工人,李某某无奈交给曲某某260元人民币,由曲某某的人卸货。3、2014年7月初的一天,香海金鼎小区23号楼502室业主将房屋装修整体承包给盛百佳装饰公司盛某某,当天晚上,盛某某安排公司工人李某某带着其他工人给502室业主上装修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安排其手下工人用一辆三轮车把门口堵上不让上料,并打电话威胁盛某某不准自己上料,只能用曲某某的工人上料。盛某某赶到现场后,曲某某发现盛某某不给面子,便伙同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强行拖拽盛某某到他们的商务轿车上“谈谈”,盛某某的手下李某某看情况不好就报了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曲某某等人带走。4、2014年7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赵某某从旅顺口区建材市场购买沙子运到夏月路47号楼(香海金鼎小区10号楼2单元)楼下,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不是买他们的沙子,曲某某就和张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阻止赵某某卸沙子,并要求赵某某买他们的沙子,赵某某不同意,曲某某站在货车车后不让卸沙子,赵某某无奈报警,曲某某等人才作罢。5、2014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为了能得到香海金鼎小区29号楼2单元101室业主王某某家的装修(砸墙)工程,伙同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王某某的地下车库门口对王某某找来砸墙的被害人王某某和王某某两人进行殴打,并将王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后业主王某某无奈便用单某某的人来砸墙。6、2014年8月末一天,香海金鼎小区一期8号楼1单元19-3室被害人姚某某准备装修房子,得知该小区沙子、水泥、吊装上料等被被告人曲某某等人承包,姚某某害怕惹事,只好找到曲某某商量能否从外面购买装修材料,曲某某不同意,无奈姚某某在曲某某处购买了20余袋水泥和70余袋沙子等装修材料,买完后曲某某也不让姚某某自己用电梯往19楼运,必须用他的工人上料,一袋水泥一层楼一元、一包袋沙子一层楼0.5元,曲某某向姚某某要3000元运费,如果不用曲某某的工人上料,曲某某就会锁电梯不让用电梯,姚某某无奈,经过讨价还价和曲某某谈好以2000元的价格(未付),由曲某某的人用电梯把装修材料运上楼。7、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香海金鼎小区8号楼1单元504室业主被害人丁某某从外面购买了20余袋水泥拉到楼下,准备用电梯将水泥运到504室,正好被张某某发现,张某某阻止丁某某用电梯运水泥,并用对讲机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与曲某某沟通后,向丁某某要500元的电梯使用费,否则不许用电梯,后曲某某也赶到现场,丁某某无奈与张某某讲价,最后只好交给张某某400元人民币才得以使用电梯运料。8、2014年9月,大连万加装饰材料公司老板被害人周某某与香海金鼎小区8号楼1楼102室、103室业主崔某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周某某与崔某某谈好砸墙1700元人民币。之后,周某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砸墙工程交给赵某某等三名力工施工。9月上旬一天,赵某某和另外两名力工正在砸墙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阻止赵某某等人砸墙,并将赵某某等人强行赶走,由王某某的人接手砸墙,周某某无奈付给王某某1500元人民币,而后又付给赵某某等三人200元人民币工钱。9、2014年9月的一天,顺鑫装饰公司的老板被害人韩某某在给香海金鼎小区一期8号楼602室装修上水泥、沙子时,被人阻拦不让使用电梯。韩某某经了解得知,在香海金鼎小区装修上料只能找“振洋”公司,不能自己用电梯上料,其无奈,只好找到曲某某,曲某某向其索要1800元的吊装费,其最终讲价到以1200元价格由曲某某的工人用电梯运料。10、2014年10月的一天,富源居装饰公司老板被害人李某某给香海金鼎小区4号楼1304室装修房子时,事先得知该小区上料、沙子、水泥都已被被告人曲某某垄断,上料只能用曲某某的工人。其为了省钱准备用自己工人上料,便找到曲某某与其商量,但曲某某态度蛮横不同意,并用言语威胁李某某“你自己上试试”,李某某害怕,无奈交给曲某某700元人民币由曲某某工人上料。11、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香海金鼎小区一期8号楼2单元603室业主被害人杨某某,准备用电梯自己运沙子、水泥,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阻止,曲某某威胁杨某某不能自己上料,否则其锁电梯,杨某某不敢惹事无奈交给曲某某200元人民币,由曲某某的工人用电梯将沙子、水泥运到603室。12、2014年10月23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从旅顺口区建材市场购买20余袋水泥和300余块红砖要用电梯运到夏月路3号楼3-1-804室、805室,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曲某某告诉王某某电梯被其承包了,要用电梯必须得给其交钱,王某某不同意,继续用电梯运料时电梯被曲某某锁上不能用,其无奈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二人带到物业公司,其不想惹事无奈交给曲某某600元人民币,之后才继续用电梯运料。13、2014年11月15日,被害人梁某某从旅顺建材市场买来1.5立方的沙子和10包水泥准备用电梯运到夏月路4号楼1903室装修用,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曲某某阻止其用电梯运送沙子、水泥,并让梁某某交300元人民币才能用电梯运料,否则不能用,梁某某被逼无奈报警,警察来了之后,曲某某才答应让用电梯运料。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被告人单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12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和悦街180号香海金鼎小区9号楼3单元101室,因在该小区里承包干吊装活的事情及装修自家房屋费用的事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单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单某某用脚将刘某某右侧肋骨踹伤,致刘某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某系累犯。
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曲某某辩称,自己虽与业主之间有些冲突,但双方均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并无强迫交易的行为,故不应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受雇于被告人单某某,在小区内揽活都是公平交易,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在与王某某、王某某二人殴打过程中,自己只是与王某某殴打,并未伤及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只是一名工作人员,由曲某某发工资,从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
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单某某在涉案小区从事“装吊”等业务是基于同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由被告人单某某指使或同意。被告人单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发生冲突也不是基于抢活引起,故被告人单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曲某某辩护人辩称,曲某某在承揽吊装业务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只是采取锁电梯等行为设置障碍,其行为显著轻微,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曲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2014年5月,被告人单某某为垄断旅顺口区开发区中庚香海金鼎小区06地块的所有房屋吊装等业务,以“大连振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曲某某,系伪造)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费用,从而在该小区从事“吊装”、封闭阳台、砸墙、排渣等业务。被告人曲某某缴纳部分费用后,被告人单某某将“吊装”业务交由曲某某负责,二人按比例分配收益。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受雇于单某某,王某某主要负责砸墙业务,王某某负责与曲某某对账。为垄断经营,四被告人在小区内对业主和外来装修人员设置重重障碍,甚至采取殴打、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迫业主和装修人员接受服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6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在建材市场购买了地板、扣板等装修材料运到夏月路75号楼下,并雇了4名力工准备将装修材料运到402室。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曲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某强行阻止力工上料,并让丁某某用他们的人运料或者交200元钱。丁某某不同意,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丁某某无奈报警,曲某某等人才作罢。2、2014年6月末的一天下午,香海金鼎小区11号楼一楼的海洋装饰公司老板李某某带着自己的工人正准备给自家公司卸货时,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曲某某带人赶到现场,告知李某某该小区所有的卸货、吊装、砸墙的活都得找自己干,给自家店铺卸货也不行。曲某某强行撵走李某某的工人,李某某无奈交给曲某某260元人民币,由曲某某的人卸货。3、2014年7月初的一天,香海金鼎小区23号楼502室业主将房屋装修整体承包给盛百佳装饰公司盛某某,当天晚上,盛某某安排公司工人李某某带着其他工人给502室业主运送装修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安排其手下工人用一辆三轮车把门口堵上不让上料,并打电话威胁盛某某不准自己上料,只能用曲某某的工人上料。盛某某赶到现场后,曲某某发现盛某某不同意,便伙同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强行拖拽盛某某到他们的商务轿车上“谈谈”,盛某某的手下李某某看情况不好就报了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曲某某等人带走。4、2014年7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赵某某从旅顺口区建材市场购买沙子运到夏月路47号楼(香海金鼎小区10号楼2单元)楼下,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不是买他们的沙子,便与张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故意刁难,阻止赵某某卸沙子,赵某某无奈报警,曲某某等人才作罢。5、2014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为了能得到香海金鼎小区29号楼2单元101室业主王某某家的装修(砸墙)工程,同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在王某某的地下车库门口与王某某找来砸墙的被害人王某某和王某某两人发生冲突,之后曲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将王某某打伤,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后业主王某某无奈便用单某某的人来砸墙。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同赔偿王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6、2014年8月末一天,香海金鼎小区一期8号楼1单元19-3室被害人姚某某准备装修房子,得知该小区沙子、水泥、吊装上料等被被告人曲某某等人承包,外购水泥、沙子不让用电梯运料。姚某某害怕惹事,只好在曲某某处购买了20余袋水泥和70余袋沙子等装修材料,并且由曲某某的工人上料。曲某某以每袋水泥1层楼1元、每包袋沙子1层0.5元向姚某某要3000元运费,姚某某觉得太贵,双方最终谈妥2000元(未付)。7、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香海金鼎小区8号楼1单元504室业主被害人丁某某从外面购买了20余袋水泥拉到楼下,准备用电梯将水泥运到504室,正好被张某某发现,张某某阻止丁某某用电梯运水泥,并用对讲机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与曲某某沟通后,向丁某某要500元的电梯使用费,否则不许用电梯,后曲某某也赶到现场,丁某某无奈与张某某讲价,最后只好交给张某某400元人民币才得以使用电梯运料。8、2014年9月,大连万加装饰材料公司老板被害人周某某与香海金鼎小区8号楼1楼102室、103室业主崔某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周某某与崔某某谈好砸墙1700元人民币。之后,周某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砸墙工程交给赵某某等三名力工施工。9月上旬一天,赵某某和另外两名力工正在砸墙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阻止赵某某等人砸墙,并将赵某某等人强行赶走,由王某某的人接手砸墙,周某某无奈付给王某某1500元人民币,而后又付给赵某某等三人200元人民币工钱。9、2014年9月的一天,顺鑫装饰公司的老板被害人韩某某在给香海金鼎小区一期8号楼602室装修上水泥、沙子时,被人阻拦不让使用电梯。韩某某经了解得知,在香海金鼎小区装修上料只能找“振洋”公司,不能自己用电梯上料,其无奈,只好找到曲某某,曲某某向其索要1800元的吊装费,其最终讲价到以1200元价格由曲某某的工人用电梯运料。10、2014年10月的一天,富源居装饰公司老板被害人李某某给香海金鼎小区4号楼1304室装修房子时,事先得知该小区上料、沙子、水泥都已被被告人曲某某垄断,上料只能用曲某某的工人。其为了省钱准备用自己工人上料,便找到曲某某与其商量,但曲某某态度蛮横的不同意,并用言语威胁李某某“你自己上试试”,李某某害怕,无奈交给曲某某700元人民币由曲某某工人上料。11、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香海金鼎小区一期8号楼2单元603室业主被害人杨某某,准备用电梯自己运沙子、水泥,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阻止,曲某某威胁杨某某不能自己上料,否则其锁电梯,杨某某不敢惹事无奈交给曲某某200元人民币,由曲某某的工人用电梯将沙子、水泥运到603室。12、2014年10月23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从旅顺口区建材市场购买20余袋水泥和300余块红砖要用电梯运到夏月路3号楼3-1-804室、805室,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曲某某告诉王某某电梯被其承包了,要用电梯必须得给其交钱,王某某不同意,继续用电梯运料时电梯被曲某某锁上不能用,其无奈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二人带到物业公司,其不想惹事无奈交给曲某某600元人民币,之后才继续用电梯运料。13、2014年11月15日,被害人梁某某从旅顺建材市场买来1.5立方米的沙子和10包水泥准备用电梯运到夏月路4号楼1903室装修用,被被告人曲某某发现后,曲某某阻止其用电梯运送沙子、水泥,并让梁某某交300元人民币才能用电梯运料,否则不能用,梁某某被逼无奈报警,警察来了之后,曲某某才答应让用电梯运料。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被告人单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12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和悦街180号香海金鼎小区9号楼3单元101室,因在该小区里承包干吊装活的事情及装修自家房屋费用的事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单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单某某用脚将刘某某右侧肋骨踹伤,致刘某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单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盛某某、赵某某、姚某某、丁某某、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穆某某、顾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尚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伪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印章,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房屋装饰吊装协议、装修管理协议、账本、收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核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某某、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积极参与,故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受雇于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对强迫交易犯罪不知情,自己没有参与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关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是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分别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与王某某、王某某的冲突中,并未殴打王某某,故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曲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均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且对相应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辩解及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被告人曲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郑庆国
审 判 员 于 森
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