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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83号

王栋与王泽、保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栋,王泽,保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83号原告王栋,男,汉族。被告王泽,男,汉族。被告保文志,男,汉族。

原告王栋与被告王泽、保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少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