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83号原告王栋,男,汉族。被告王泽,男,汉族。被告保文志,男,汉族。
原告王栋与被告王泽、保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少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