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徐增悦。
被告:白东岳。
委托代理人:任俊峰,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任进,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天成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西外环最南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悦诉被告白东岳、天成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徐增悦负担。
审 判 长 徐 雪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玉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