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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817号

徐增悦与白东岳、天成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增悦,白东岳,天成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徐增悦。

被告:白东岳。

委托代理人:任俊峰,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任进,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天成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西外环最南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悦诉被告白东岳、天成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徐增悦负担。

审 判 长 徐 雪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玉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