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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1号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1号

原告:赵某,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黄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