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1号
原告:赵某,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黄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来自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1号
原告:赵某,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黄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