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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113号

孙岚与张雅萍、胡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岚,张雅萍,胡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13号

原告:孙岚。

委托代理人:许莎莎、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萍。

被告:胡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岚与被告张雅萍、胡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岚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