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13号
原告:孙岚。
委托代理人:许莎莎、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萍。
被告:胡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岚与被告张雅萍、胡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岚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