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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左洋诉被告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洋,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左洋,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谢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洋诉被告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赵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马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