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左洋,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谢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洋诉被告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赵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马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