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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80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0号

原告:张某甲,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某乙,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希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