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0号
原告:张某甲,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某乙,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希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