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63号
申请执行人:吴恩结,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余发云,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艾春梅,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恩结与被执行人余发云、艾春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发云、艾春梅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