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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163号

吴恩结诉余发云、艾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恩结,余发云,艾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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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63号

申请执行人:吴恩结,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余发云,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艾春梅,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恩结与被执行人余发云、艾春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发云、艾春梅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