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墨,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世国,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郭东晖,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东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韦薇
代理
审判员 陈征
人民陪审员 陈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