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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60号

夏丙言与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丙言,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夏丙言。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在根。申请执行人夏丙言与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4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