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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61号

胡贤风与程国江、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贤风,程国江,向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61号原告胡贤风。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国江。被告向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贤风诉被告程国江、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贤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贤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风撤诉。本案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胡贤风负担。

审判员  赵则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