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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1471号

项小华与俞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小华,俞日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471号原告项小华,个体。被告俞日松,个体户。

原告项小华诉被告俞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颜纯火担任

审判长和

人民陪审员周立福、余厚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日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到了约定归还期限,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借款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被告俞日松向原告项小华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俞日松、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日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日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项小华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俞日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纯火

人民陪审员  周立福

人民陪审员  余厚银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英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