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84号原告张廷汉,山丹县居民。被告何发祥,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廷汉与被告何发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张廷汉于2016年1月22日以所诉争议已经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廷汉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永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