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3598号

张福花与高鸿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福花,高鸿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598号

原告:张福花,男,生于1983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恒清,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鸿昌,男,生于1980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宝先,男,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张福花与被告高鸿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加波、董恒清,被告高鸿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福花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20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5日生女儿高小爽。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也曾殴打原告。自2015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小爽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高鸿昌辩称:原告虽存在过错,但被告为了孩子愿意给原告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20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5日生女儿高小爽。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抚养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

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福花与被告高鸿昌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福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记录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