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448号

罪犯孙伟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448号罪犯孙伟东,男,1983年9月26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伟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为孙伟东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伟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东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