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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028号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赵元首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赵元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28号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法定代表人李飞龙,经理。被告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八路镇八路村。法定代表人赵元首,经理。被告赵元首,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赵元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赵元首价值1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