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公立。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光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勇。
原审
被告: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卷烟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80号。
负责人:边姜,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公立、单光建、朱勇,原审被告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四冶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四冶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冶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顾 韬
代理
审判员 罗伟明
代理
审判员 史乃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