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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9号

杨运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9号罪犯杨运动,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运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运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18日1时40分许,杨运动驾驶豫N202**/豫NK0**号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43KM+900M处,因疲劳驾驶撞击快车道内因道路堵塞停车待行的梅超峰驾驶的豫NEC8**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并推移该车撞击前面一辆半挂货车及二辆小型轿车,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四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自首。罪犯杨运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1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4月、8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运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运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