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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410号

410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刘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410号

原告: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凤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伟夫、朱少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建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丽平

代理

审判员  薛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