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桑执(刑)字第464-1号 申请执行人朱法进,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泽艮,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在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泽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泽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6368.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045元,但被执行人杜泽艮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泽艮至今未婚,现在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法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阳
审 判 员 钟以斌
人民陪审员 杨庆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杨胜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