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105号4栋2层。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滨江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59号。代表人赵廷刚,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书培
审 判 员 何华轩
代理
审判员 谢 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