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22号
原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牡丹大道以北开阳花园13幢101。
法定代表人:李绍祝。
被告: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红。
第三人:王心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心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