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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第333-2号

刘全奎与时雨、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全奎,时雨,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第333-2号原告刘全奎。被告时雨。被告华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奎诉被告时雨、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时雨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过户、毁损、隐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