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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699号

李鑫与武增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鑫,武增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李鑫,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武增来,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武增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蔺阳光

审 判 员  张海利

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