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李鑫,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武增来,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武增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蔺阳光
审 判 员 张海利
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