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97号原告纪丽娟,女,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曹勇,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被告郭荣明,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生。被告郭静,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纪丽娟诉被告郭荣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丽娟撤回对被告郭荣明、郭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元,由原告纪丽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倩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