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楼。
法定代表人:韩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鑫,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学,男,1965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继勇,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为与上诉人��爱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鑫、被上诉人张爱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娄战英
审 判 员 孟令海
代理
审判员 朱秀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