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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908号

翟嘉铖与梁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嘉铖,梁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翟嘉铖,曾用名梁辰,男,199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梁学军,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7)江阳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学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803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