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18-2号
原告:王学强。
被告:王利强。
原告王学强诉被告王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利强及其妻张玲(370724197806307269)银行存款17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维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