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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字第206-1号

董国胜与范玉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国胜,范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206-1号申请人董国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范玉萍,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范玉萍存款、收入112964.2元(其中本金111393.3元;执行费1570.9元);

二、被执行人范玉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