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左相军
代理
审判员 吴海文
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谢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