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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52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左相军

代理

审判员  吴海文

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谢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