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38号罪犯汪国定,男,汉族,1978年4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旌德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萧刑初字第1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国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汪国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国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国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国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