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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0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刘红谦、王丙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刘红谦,王丙新,李东,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

负责人:王祥泉,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刘红谦,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

被告:王丙新,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告:李东,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告:陈芳,女,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告刘红谦、王丙新、李东、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本品

审 判 员  康运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凯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