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177-1号
申请执行人:孟宇。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宇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原告孟宇与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意向协议书》;
二、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孟宇退房款及加价款共计人民币777620元。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为5788元,由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及利息、罚息796432元汇转至法院执行账户,并承担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