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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954-2号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诸暨中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诸暨中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954-2号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明。委托代理人富成立、赵夏焱。被告诸暨中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中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中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918元,由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