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海逸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负责人:周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海逸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代理
审判员 管英芝
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丁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